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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三县购房补贴——大厂回族自治县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

来源:吉屋网   2024-09-28 09:19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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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北三县购房补贴——大厂回族自治县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

  为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持续优化房地产政策,切实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,根据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财政局《关于印发<廊坊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一、补贴标准

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标准:购买90平方米以下(含90平方米)住房的补贴5000元/套;购买90-144平方米(含144平方米)住房的补贴10000元/套;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/套。

  二、适用对象及范围

  (一)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购买本县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(以家庭为单位),办理商品住房网签,完成合同备案,于2025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完税证明的个人,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(网签备案时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载明时间为准)。

  (二)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:

  1.在2024年9月27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;

  2.在2024年9月27日前已经网签,在购房补贴期间办理网签备案变更手续的;

  3.在2024年9月27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,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的;

  4.购买回迁安置房、经济适用房、车库、停车位、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。

  三、购房补贴办理程序(一)购房人申请

 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全额缴纳契税后,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,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《廊坊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》(由开发企业在廊坊市住建局官网下载申请表并填写,经购房人签字、摁留指纹确认);

  2.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、结婚证、(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)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、购房发票、银联卡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;

  3.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,共同购房的,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,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。

  (二)开发企业汇总报送

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,核实无误后,填写《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》,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,每月15日前将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和《汇总表》一并报送县住建部

  门进行审核。

  (三)办理

  1.县住建部门审核。县住建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,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告知购房人。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、备案时间。住建部门审核完毕后,每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县财政部门。

  2.县财政部门审核资金使用计划,并将资金下达拨付至县住建部门。

  3.县住建部门按照发放清单,在财政支付平台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。

  四、其他事项

  (一)县住建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。在购房补贴发放后,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,应先退回购房补贴,凭支付平台退款凭证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。

  (二)县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

  (三)开发企业应当协助、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。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,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。

  (四)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

  购房补贴的,由购房人承担责任。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,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,县政府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。对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,报请市住建部门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。

  (五)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,逾期不再受理。

  (六)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县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。

  (七)补贴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重复的,按照“就高不就低”原则执行,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购房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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